2008年2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了5万元买房。约定2009年2月1日还款。此后张三没有按时还款,李四不急需用钱也没有提及。直到2011年3月,李四因事急需用钱,便向张三要钱。张三以过了诉讼时效为由不予还钱。张三的行为是否合法? 若李四于2010年3月要求还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若李四于2010年3月要求还款,张三称目前没钱,过一段还钱。于是李四又于2012年1月要求还款,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若李四于2009年3月1日要求还款无果后,再未提及还款事宜。张三于2012年4月1日主动将5万元还给李四,后听说过了诉讼时效,便打算向李四要回5万元,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谢律师
2017-09-24 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