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我去年在一个中标的施工单位分包出来一个标段,竣工后,政府将工程款打给该施工单位,该施工单位让我去找一家石材公司代开发票去报账,然后该施工单位就公对公账户将我应得工程款汇给了代开发票的石材公司,然后这个石材公司挪用了我的30余万元工程款,我与石材公司没有约定利息计算标准,请问我该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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