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主体在广东东莞,我工作地在成都,劳动合同中有注明;公司在没有任何前提沟通的情况下电邮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解除合同理由是:双方协商一致)及一份一次性补偿金计算明细(由于邮件发送时间到协议书要求最后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所以公司的一次性补偿金适用的n+1);这种情况我是否可以拒绝签署这份《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要求公司给予2倍赔偿金?如公司强行终止劳动关系,我能否在工作地成都申请劳动仲裁?另,要求2倍赔偿金给付的可能性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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