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儿子86年生,于2014年跟女方结婚,并生下一个男孩,婚后才发现女方曾结过婚,并且还有一个十几岁的男孩,这些都是女方隐瞒,最后发现才承认的,因为我们想既然结了婚,而且有了孩子就没有究,那知女方继续在外乱搞,于2016年8月协议离婚,因他们没有什么财产,孩子归男方,男方也没要女方孩子的生活费。2017年我们对孩子的象貌产生怀凝,并出做了亲子鉴定,结果真的不是我儿子的,当初我们考虚孩子是亲生的就没有追究其它的精神损失费,孩子的生活费等,但是现在连孩子都不是亲生的,我们想重新起诉,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以及孩子的养费等。请问律师,我们可以重新赶诉,让女方给于赔偿以上费用吗?赔偿的额度
2017-11-27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