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房屋。县政府设立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做出《居民(农户)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下称(安置方案)),并基于此做出来对王某房屋拆迁补偿的决定。王某认为该决定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县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决定,但市政府以被申请人不适格为由,做出了《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认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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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种情况要看地方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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