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案判决前夫每周六到孩子住地探望孩子,我是协助探望,但他连一次都没露面。前夫以判决书生效前的短信等作为证据申请执行案后,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现法官通知恢复执行,但对方申请的理由仍是上次的,并无新证据。我认为前次执行就属于证据不应采信,且在执行案整个过程我毫不知晓(未接到法院任何文书、传票、通知、告知),法官执行程序有问题,导致我知晓时案子已经不在程序里,无法提出执行异议或复议。这次对方理由与上次一模一样,我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吗?提出执行异议的理由可以有哪些?谢谢帮助!
2021-07-15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