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婚内出轨,对方是浙江的,单身,原初中同学,后通过电话、微信与我先暧昧5个多月,又约我先 生去浙江其家中与其同居5天,在同居期间我先生与她谈分手,女方逼迫我先生写下14万元的欠条,并给她1万元钱,钱已经给了,但欠条是否能成为法律依据,我们该怎么办?还有我先生在工作期间与其通话、微信,撒谎请假与其约会,如果单位知道会受到什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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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欠条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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