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居两年了,分居期间男方向向普惠快信贷款,在合同上写着女方为担保人,但是这个贷款时,女方是没有去,也没有给身份证给男方的,现在一到月底女方就会接到来自借贷公司的电话,现在还发了立案通告说他存在贷款欺诈行为,里面还写着担保人的名字(即女方)这样对女方会不会有什么影响
23天前你好,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在您的情况下,如果男方与普惠快信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了担保人为女方,并且没有证据证明女方对于借款事实知情或者同意,那么女方可能并不构成贷款欺诈。 然而,如果借贷公司确实在贷款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例如隐瞒重要信息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等,则可能涉及欺诈或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担保条款,女方也可能因为对方的行为受到损害。 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通话记录、短信、电子邮件等,以备后续处理。同时,考虑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尽快采取行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