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母亲以预定金5万预定了180平的门面房,协议书未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时间,2013年,取得了门面房的钥匙,以及水卡电卡,向外租赁,14年母亲去世,在世期间未通知办理签订合同事宜,我也未到开发商那里变更信息,但门面房出租着,于2015年,开发商欠建筑商工程款,未经任何告知,也没将门面房收回,我继续租赁的情况下,建筑商偷偷去房管局备案了,我全不知情,直到2017年8月,建筑商将其门面房卖给第三方,也是没告知,迅速办理了房产证,拿到房产证后,来门面房找我要房子,如果开发商通知我完全可以支付,但我买的价格比较低,我想咨询,开发商和建筑商,是不是构成恶意损害我的利益,有房产证是否可判无效,
2017-10-19 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