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残补助金刑期是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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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也就是说你回地方以前的持证时期的抚恤金由部队发给,到地方报到以后,要到第二年(实际上就是每年的10月)才是由地方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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