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5月28日向阿克苏金桥房产公司交纳购房款330166元,按约定扣除了三年返租。即2013年5月1日到2016年4月30曰。本来购房总款为429824元,但2012年12月9日签订的购房合同显示总房款为330166元。 2.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5月1日前以书面通知形式与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交付买受人使用,并签署房屋交接单,直到现在也没履行。 3.按照合同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由出卖人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直到2016年9月30日前也没交清资料报备(有住建局先后两份答复为证)。 我能以逾期交房和办证解除合同吗?
2021-07-31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