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乙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办理手续前我老婆重病住院不能前往办理过户手续,乙方要起诉我违约。 乙方以签订合同内容规定:甲乙双方若有一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逾期超过20日,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这期间我老婆几次进重症监护,病情十分不稳定,我们这种情况属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吗?是否可以免除责任,或等到出院再去配合乙方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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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没有对意外情况的约定,不履行合同就得赔偿。 试着找对方谈一下看能否取得谅解,或少赔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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