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上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写明,买卖双方定于收到全部房款(除物业交割保证金)后5日内正式交付该房屋。但是合同第十四条其他,关于房屋的租金的约定,提到房屋的租赁期限至2018年3月15日,就租金押金双方达成协议:卖方承诺2017年8月31日物业交割,交房后房屋的租赁押金退还给租客,提前退租违约金买卖双方各付一半。 2017年8月16号已银行放款给了卖家,于是我催中介协商交房时间,但是中介告知,卖家出国旅游,要8/23号才能回来,那么如果23日后交房,算不算卖家违约?要求卖家赔偿违约金吗?还是应该按后面写的8/31交房呢!
2021-05-30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