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个人合伙开的足疗店,亏损后决定转让。但是之前接手店面时候合伙人为公司运营所欠债务由合伙人一起承担还是谁借谁还?由于合伙人自己也参与工作,平时工资按月发放。现在,公司抵不下去决定关门,请问,这个时候,是优先发放外招员工工资还是投资人工资?如果没人愿意发,在公司关门前,员工有权利拿公司物品抵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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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员工工资,对方如果拖欠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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