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含义及构成条件
2020-12-08 16:58离婚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 构成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身份的限定性,表现为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身份限定和承担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责任人身份限定。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身份限定要求请求人必须是法律确认或认可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2.现实的法定的过错行为。第一,这种过错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是现实的,而不是请求人的内心上的猜疑或者虚构,同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承担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请求人如果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亦不能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3.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事实,即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责任人的离婚法定过错行为导致请求人在精神上受到创伤、心理上承受痛苦,而这种精神创伤和心理痛苦是客观存在的。 4.两个因果关系:其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责任人的法定离婚过错行为与婚姻关系终止(主要体现为离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二,离婚与请求人精神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请求人精神上的创伤和心理的痛苦是离婚这一事实导致的,否则不能提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