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为了干部吃饭方便在本单位设立吃到窗口,由政府秘书负责灶上食物采购和运行,那个干部每个月结一次灶费。但是今年在发工资的时候由管理灶费收缴的秘书和会计一起操作,从工资里扣除没交的那一部分灶费,请问这种方法违反劳动法吗?活着这种操作符合正常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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