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原告,被告在我处借款人民币4万元,以汽车作为抵押,而后知道车是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车,在这期间由于被告没有还款,小额贷款公司把汽车收回去了,我去还了剩余欠款,共计45000元,汽车卖了6万元,还差了25000元,而后被告又给我出了一份15000元的欠条,我手里还有一张那张4万元的欠条现在只想起诉他一万元。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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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集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条、转款记录等)及债务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后,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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