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养老保险的问题。我在企业工作了21年,36岁那年因某种原因矿工16天,被单位除名,这期间的养老保险是单位和本人共同缴费,离开单位是我本人缴费,可是办养老保险的时候,社保局的人说被单位除名,以前21年的工龄作费了,只能从我36岁离开单位以后算起,我在百度查了一下有关文件说,以前的工龄和离开单位的工龄可以累积计算,今天我问甘肃兰州市人才市场社保局,他说甘肃没有这个文件,我咨询律师说,这个文件是国家制定了,都是统一执行,试问甘肃兰州市人才市场社保局这样做分明太欺负人了不是?
2017-11-23 1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