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补打入农民个人账户后法院能否保全或执行?
5天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二、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在案件中,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其工资收入应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该款不应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纳入执行程序。所以,在执行程序中,对于被申请执行人(如国家机关)的工资收入,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三、如果被申请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其工资收入可以作为其财产参与执行程序,并且可以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但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被申请人有能力支付执行费用时,才能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或者强制执行。否则,只能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或者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