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用¥800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整)。当日,申请人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转账汇款至被申请人农业银行卡内。与此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写明:被申请人借到申请人人民币捌拾万元正,借用一个月。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还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100000.00元,尚欠¥700000.00元。故申请人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2月2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作出2014)深宝法龙民初字第!号民事判书,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本金

2021-01-04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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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您本人可以依据判决书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01-04 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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