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咨询一下:双方离婚,两套房子,每人分一套,房产证上都不是自己的名字,是对方的名字,我分得的房子有50多万的贷款,我贷款没还清对方无法过户,我无法一次还清贷款,对方以再买房为由要求过户,对方律师发函告知十天内不解决,就认定为变更离婚协议,就会将我名下的房产登报售房,请问这样做法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2024-12-03 05:08您好,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在中国,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同意并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商处理房屋等财产分配事宜。 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和前配偶对房屋产权归属存在争议,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双方协商。您可以与前配偶沟通,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产权归属问题。 调解。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调解或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诉讼程序。如果调解无效,您可以在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 关于您提到的贷款问题,由于贷款尚未还清,且对方主张将房产登记至自己名下作为购房资金来源,这可能涉及到借贷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规定中的“先还后贷”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采取合适的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您辩护,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