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五月份订婚的,当时男方给了我四万块钱,当订婚买三金,什么的都包括在内让我自己看着买就给这些钱,我买了一个镯子,钻戒,电瓶车,花了三万,现在因为他们家过中秋节节礼没给我商量,没有把事情办妥当,导致我自己家里人的面子全丢尽了,我非常恨,现在我不愿意这门婚事了,男方要求我退还所有订婚钱四万,我认为我该把买的镯子,钻戒,电瓶车还给他,剩下的再还给他一万块钱算是仁至义尽了,男方不愿意,请问我该怎么阐述我的观点来保护自己,这样我受法律保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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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退还彩礼的:(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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