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个问题想问您 就是我去年十月份贷款买了一辆电瓶车 去年十一月份开始还款 然后贷款是3400元 分期还 每月还345 已经还了十一个月了 没有再还了 结果贷款公司说还要还2000多块钱 合同上写的是还到18年5月份 当时那个业务员说还够贷款就可以了 但是没留下什么书面证明 我算了一下 总共还完需要6033 我现在已经还了3795 请问他们这个属于高利贷吗?属于诈骗吗? 我不还后面的钱可以吗?
2017-12-18 13:28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