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火锅店干活,当时没有签员工合同也也没有说试用期几天,就这么干了,做了一个月之后,我提出辞职,当时一个老板说试用期3天,在做3天可以走了,可是另一个老板说,想要钱吗,想要的话,我说你走你在走。我是24号下午去的,去了直接和我说1800做不?我说做。25号正式上班。26号做完之后和老板说了辞职(没有书面说明),然后第2个老板说我们试用期3天,在做上三天,我做到6月1号走的。 请问我可以领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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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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