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上旬上的班,公司没有底薪和保险,全靠提成,10月业绩未完成,11月才签的试用期合同。到12月初签的劳动合同,合同上标明如果要离职未提前30天告知,我将要赔付公司5000元,这样的合同是合法的吗?之前和他们协议签了离职报告,下月14号才能走。但是工资实在太低,800左右,如果我现在走了,他们有权利告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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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合同约定的赔偿是无效的,可以不予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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