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继母是90年结婚,97年父亲在单位购买单位70平米的房改房,98年父亲因病去世,而后该房一直由继母居住。06年该房经鉴定为危房,07由单位组织拆除重建,建房资金全由所有住户出资拆除危房进行重建,单位只负责协调办手续。就这样由继母儿子帮他母亲出资,09年建成了90平方的新房(按经济适用房报建的)。09年我曾主张过要继承父亲的那部分房屋产权,但由于各方意见分岐未果,我现在想要继承父亲那部分房产,要对方给我经济补偿,为补偿多少问题在争执,请问律师:新房是继母的名字登记的,这房还有我父亲的遗产的份吗?如果是按先前的70平米老房算遗产分割,是按07年拆房时房价还是按现在的价格来分割遗产?
2017-02-28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