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2021-01-27 11:5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当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劳动合同法八十七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