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中途终止协议,有什么责任
2019-07-10 13:16造成其它用人单位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