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我老公是2010年末经过亲戚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3月办的酒席,11月18号生育一女孩,但一直也没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期间的2012至2013曾怀过两次孕,怀第二次时男方以第一个孩子还小的理由打掉了,怀第三次时因还是女孩男方父母以及我老公带着我去做了引产,于2011年至2014年在一起的这期间因性格和感情的不合多次动手打我,因感情的破裂已经分居两年半了,但现在男方要求写协议书解除这段关系,请问怎样做才对我有利呢?
2017-02-05 17:2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前一方购买的房子,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同居分手时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参与财产的分割。同居后买的房子,由于是一方出资购买的房子,且另一方无出资行为的,购买的房屋还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分居时不予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