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做伤残鉴定不通知对方不能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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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有异议并且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都会予以准许。如果被告有异议但不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在一般的情况下会被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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