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现任老公零四年结婚领证,零六年离婚三个月后老公强烈要求和好,并写下一张保证书,其内容有:叫我给他最后一次机会,如果他的恶习不改,我们在一起的所有财产他全部不要。后来我们在一起没领结婚证生了一个孩子现在十一岁了,购了一套房产,去年办出的不动产权证,只有我个人的名字,想问一下,之前他写的那份保证书上的内容具备法律效应吗?这套房产是归我个人所有吗?期待答复,谢谢你了
26天前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这份保证书的内容似乎涉及到对婚姻关系的重新承诺以及关于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由于保证书中提到的“最后的机会”可能涉及的是双方共同拥有的一笔资金或资产,且该资金或资产在离婚时未明确分配给任何一方,那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笔钱或资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房产问题,虽然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您的名字,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继承、赠与等)取得房产所有权。因此,即使房产证上仅登记了您的名字,也不意味着您可以完全排除他人获得房产的权利。 为了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建议您考虑聘请一位专业的法律顾问来帮助您处理相关事宜。法律顾问可以为您详细解释合同条款、房产交易流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您在做出任何决定前都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我会尽力为您提供更详细的解答。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