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麻烦看一下,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修建的房子于2010年国家俢路拆迁了,由于是男方户头,由男方与国家签订合同,约定2012年还安置房,但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1年协议离婚,并签订协议,该安置房双方赠予未成年女儿,女儿由妈妈抚养长大,由于国家未能在2012年还房子,并每月做出赔偿,男方未通知女方,单独领过渡赔偿,一直到2017年1月,女方都不知道是多少钱,现国家通知男方收房,男方已经收房了,但还未办房产手续,请问律师,男方是否有权领取占有该赔偿费?该房子男方是否有权享有?
2017-02-22 1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