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是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取的大学生公共就业服务岗,招聘公告没有写明年限 ,合同是一年一签,签的劳动合同,今年签的时候,劳动局让自己在合同上写"此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这句话,我想咨询一下,写上之后会有什么弊端,劳动局这么做合法吗?我应该怎么做?求求律师耐心解答一下!真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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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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