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欠老板10000元,其中包括7.1日到7.20的生活费,是老板娘亲自给我的,现在本人想离职,但老板强迫本人在继续给公司上班做交接工作,而且扣押身份证并找理由狡辩,并且报警说我带着债务逃跑,捏造事实,栽赃,说侮辱的话,而且对我女朋友也有侮辱,现在本人和女盆友在派出所扣押了24小时以上,警方说不是他负责的不让女朋友出去,是不是属于非法拘禁?老板在公安局有关系,并且恐吓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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