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病去世,生前留有遗啊,在遗嘱中对其遗产作如下处分:(一)自行车1辆、电视机1台赠给王某:(二)电冰箱、洗衣机各1台赠给丁某: (三)其他家庭用具和银行存款2万元及现金1500元全部给张忠(其子),但张忠必须与J某结婚,并且:必须在领到结婚证后,才 交付财产,否则,不得交付。这些财产由李某掌管。 现在丁某已表示愿与张忠结婚,但张忠不同意,当张忠请求李某交付由他掌管的张某的遗产时,李某以不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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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确遗嘱的,应该按照医嘱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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