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一个个体公司从2015年6月至今,没有签合同,但有买保险,保险由公司补贴400元,其余多少均由员工自行承担。从2016年3月开始基本3月后发3月前的工资。2016年9月到11月由于晚交保险导致医保断档。于是12月开始把保险转出自行交纳,公司仍补贴400元。想问这种情况可以以怎样的理由告公司?还有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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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所在的单位不给交社保等,建议可以去劳动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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