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从去年开始负责办理员工退工手续。由于公司经营不好,公司将一名工作了十年的员工辞退,公司只与该员工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h办理退工过程中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及时无固定期限的也需要。因此我与还员工在办理退工的社保局就补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退工使用,且该原件已经被存档机构收走,纳入该员工档案中,公司并未有原件。该员工之前收到过经济补偿,但后又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仲裁机构,待公司知道我与该员工补签过一份劳动合同后认定我是擅自使用公章,宣布该合同无效。请问我在这个事件中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另外我们公司的公章一直都是谁出去办事谁带着。
2021-06-06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