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咨詢下,我在厂里上班,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自2016.10.11至2016.11.12,但到2月份公司又要求签劳动公同,生效期自2017.2.6至2018.2.5日,2.13号被公司无故辭退,請問符合勞動法嗎?我要主張哪些权益,到哪个职能部門去投訴,急盼回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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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去劳动局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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