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995年1月1日进入曲靖市某钢铁公司工作,任炉前工一职,2019年3月,经双方协商一致,钢铁公司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19年3月18日办理了离职手续。2020年2月18日,王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由钢铁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主张金额应为多少?庭审查明,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
2021-01-01 17:0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