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懷著身孕嫁給現在的老公,生下一女兒,老公是香港人,我也已經拿到香港身分證,現想申請大陸的女兒往港定居,但由於出生證上生父是写我現在的老公,孩子申請不了,出入境要我去法院判孩子撫養權,但法院說判不了,因為我沒有離婚,而且孩子是写我現老公的名,請問有什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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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去孩子的出生医院积极协调,将孩子的出生证明中其生父修改为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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