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有一份当初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协议上只写了离婚后女方名下所有欠款共计多少由男方还,但未写明要多久还完,现在男方已经三个月了联系不上了,而且当时还有一份我们两个私下里的借款还款协议,只有男方自己签名但无手印,请问这些债务如果我走法律程序,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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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双方协商离婚不成,可以去对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及债务平均分配(能够证明是个人财产和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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