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我家是2016年拆迁,请问县人民政府的四家单位铁路推进建设办公室、房产处、规划处、镇政府、家的房产证做《证照鉴定意见》吗?由于这个鉴定意见造成我家房屋拆迁50万零六千的经济损失,这个《证照鉴定意见》成立没有让我见到过,造成2016年3月16日就知道有个鉴定意见,没有见到过,我知道我家的补偿款与实际价值严重不符,维权三年,直到18年的12月11日才见到《证照鉴定意见》,才看清楚鉴定的内容系属伪造,拿到鉴定意见去法院起诉,一审裁定认定我是起诉超过诉讼时限,二审法院也是一样的结果。 这四家单位有权做这个鉴定意见吗? 他们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这家单位触犯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
2019-11-14 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