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过了诉讼时效而胜诉的案例?

2019-08-14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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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诉讼时效是多久 案情简介: 本案被告胡**为浙江丽水**人士,2012年在广东省台山市经营养殖业,多次在本案原告台山市广海镇健生水产养殖饲料店处购买原材料,但双方并未签订买卖合同,只有发货单。按照行规,结算方式为一年一算。2012年12月7日,因胡**即将结束在台山的生意准备回家,原告便在当天来到被告处追讨货款。被告胡**将部分原材料退还给了原告,并由原告书写了一张退货清单,退货金额为2075元。最后被告胡**以退货款和现金支付方式还清了原告的货款。2016年3月22日,原告以被告尚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 对于本案诉讼时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由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按照该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即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两年过后若被侵权人未向权利人,则诉讼时效过期,权利人之权利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即买卖合同纠纷拖欠货款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之间对支付货款的时间达成合意,诉讼时效即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二、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哟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即如果其他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能够明确货款应当支付的时间的,则诉讼时效从该履行期限过后开始计算; 三、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明确的,则应当明确为买受人应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货款,则诉讼时效应从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取得的次日开始计算; 四、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买方未支付货款而仅给卖方出具一张欠条的情形,欠条上还未注明还款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应从何开始计算?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向山东省高院出具批复,答复:“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即诉讼时效从欠条出具次日起算。 法律设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向债务人举债。上述《答复》的立法目的及司法精神也在于此。也就是说从欠条、结算单出具以后,债权人就知道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也表明最终结算的金额即为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货款,若债务人是在债权人主张货款时出具的,那么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债权人即应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并未签订买卖合同或其他能够体现合同关系的凭证,双方虽有一年一结算的交易习惯,但并不能确定该结算日具体为哪日,故不能简单适用上述 1、 2、3的观点。但关键在于2012年12月7日当天双方是有过口头结算的,这点通过常理及“退货单”可以判断: 1、2012年12月7日,是原告主动到被告处追讨货款,且其已经知道被告即将结束生意回老家的事实,当天他必定是有所准备而前往的,其肯定会有单方的一个结算结果; 2、被告与原告除了是简单的生意上的关系外并没有其他关系,2012年的欠付货款为何现在才提起诉讼,在逻辑和常理上唯一的解释就是就是货款已经付清; 3、被告当天便将剩余的原材料以退货方式抵掉了部分货款,且由原告书写了一份退货清单,那么按照常理,退货后双方必定会重新结算,以确定所欠货款的最终数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即上述第4个观点,2012年12月8日,原告就应知道自己的权利已被侵害。故本案诉讼时效时间应从2012年12月8日起算,截止到今天,已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2019-08-14 11: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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