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工资的问题
2021-01-22 11:00您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中,工作时间的定义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时间,可视为工作时间。劳动时间有工作小时、工作日和工作周三种,其中工作日即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是工作时间的基本形式。然而工作时间并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劳动消耗时间。此外,工作时间还应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单位行政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因此,在本案三家公司“偷来”的时间里面,有的属于工作准备,有的属于提前上班吗,有的属于变相加班。员工在这些时间段中是需要接受公司管理的,当然就应该归入员工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公司是应该支付相应工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