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劳动者可以追加仲裁赔款的利息以及其它损失吗
2020-12-01 19:5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理劳动争议必经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没有提出的请求,即增加诉讼请求,法院会如何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按照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起诉时提起的请求应当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出的仲裁请求一致。如果当事人起诉时提出仲裁时没有请求,属于增加诉讼请求,由于增加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仲裁前置的程序规定,对于该请求法院不应审理并作出判决。  但是,为了避免增加诉累,减轻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劳动争议仲裁时的请求肯人不分分性,同时,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被告,与原来的仲裁请求有相同的管辖权,可以合并审理。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事实而产生的,增加的请求与原仲裁请求相互之间具有依赖性,就可以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