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请求法院强制裁定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如何处理
2019-11-25 09:23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将引发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动,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个别清偿无效 破产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因此,各国法律都禁止个别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个别清偿无效。 2.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执行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止 法院裁定重整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3.管理人接管公司行使经营管理权 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同时就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行使公司管理职权。债务人要将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给管理人,管理人对于已经成立但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债务人有关人员要配合管理人工作,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债务人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停止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会的职权停止。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也相应停止。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