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我公公(丙方)以公司(乙方)名义由个人担保向个人借款1600余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5%。至今无偿还能力。今年由4月放款人(甲方)与乙方(公司)丙方(我公公)我老公(丁方,丙方之子),签订协议于今年七月二十一日前,一次性还款1100万元,之前借款全部抵清。逾期不还,重新按照原还款金额与利率计算。 请问,这笔借款本与丁方没有关系。借款凭证上,也没有他的签字,可是他却做为担保人,在协议书签字。在此事件中,他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在乙丙方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丁方是否有全额还款的义务? 协议是否有效?签订协议时作为丁方配偶,我不知情,是否可以起诉协议无效?
2024-10-27 22:36关于您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您提到的“公公”和“老公”指的是不同的两个人,即您是公公的孙子和公公的儿子。 在这种情况下,您作为公公的孙子,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您可能有以下几种责任。 代位继承权。如果您符合法定条件,比如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赡养义务。即使您不是借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但作为公公的孙子,您也有一定的赡养义务,如支付适当的赡养费用等。 至于您提到的丁方,他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丁方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归还借款。 如果借款合同无法履行或者借款债务到期后仍未得到清偿,债权人可以采取多种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或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丁方确实没有按时还款,债权人有权要求丁方承担违约责任。 请注意,上述分析基于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常见情况。具体到您的案件中,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更多的细节,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