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会计岗,于2020年10月27日到公司试岗,面试约定试岗7天带薪,期间请假2天,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标明我于2020年11月9日转为试用,于2021年1月9日转正并签订一年的劳动关系,2020年12月25号公司人事口头通知公司要对我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我于2021年1月4日口头与公司提出辞职。 问题: 1、面试时未跟我说明请假不算入试岗天数内,公司直接延长了试岗期是合规的吗? 2、公司口头通知我要延长一个月试用期是合规的吗? 3、公司在我就职期间未给我缴纳过员工社保,我是否可以不通知公司各部门领导直接辞职走人?
2021-01-05 17:5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