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9月22日,金某与王某签订《借款合同书》,约定:因从事经营需要资金周转,王某向金某 借款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壹个月,并按月利率2%按月计付利息。同日,金某通过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公司”)账户转入王某其夫黄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金利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来公司")账户陆拾万元。至2017年9月,王某仍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金某诉至A市B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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