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5日,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企业,起名为“华政电脑经营部”。甲出资70%,乙出资20%,丙出资10%。三人约定,由乙负责该经营部的日常事务。2012年11月12日,丙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买电脑50台的协议,因为对销售情况估计不足,华政电脑经营部不能如期向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付货款。应当由谁向南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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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交付货款,所以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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